核心提示
去年11月,内蒙古画家赵梦林发现长沙一家设计公司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其《京剧脸谱》中的100多幅脸谱,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了赵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相关脸谱相对于传统脸谱的创造性及显著不同,不能因原告绘制、出版了《京剧脸谱》一书而认定原告对书中脸谱的谱式图形本身享有著作权。
纠纷 幅京剧脸谱现身网上
赵梦林5岁学画,尤喜戏曲人物及京剧脸谱,出版有《京剧脸谱》、《三国人物肖像》、《中国京剧脸谱大全》等。其中,1992年朝华出版社出版的《京剧脸谱》一书收录京剧脸谱272幅。去年11月,赵梦林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雨花区高汉图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汉公司)在其主办谱》一书中的113幅脸谱作品。
赵梦林认为,高汉公司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复酬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要求法院判令高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焦点 书中脸谱是否有著作权
其实,这并非赵梦林第一次为《京剧脸谱》打官司。在庭审中,赵梦林就提供了数份其他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其已在其他法院就类似的事实进行维权,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长沙中院认为,我国没有判例法的规定,本案之诉如与其他法院属于同一诉讼,则长沙中院不得受理,如不同,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据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将与原告《京剧脸谱》一书中相同的113幅脸谱上传至“矢量中国”网,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疑,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取决于本案所诉争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原告认为,《京剧脸谱》一书的272幅京剧脸技巧,对特定的戏剧人物的脸谱进行的再创作,不是简单的临摹、复制,而是一种智力创作劳动,其作品具有独创性。
判决 原告脸谱作品不具独创性
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侵权事实,并不涉及《京剧脸谱》一书的复制、出版、发行,而是具体指向问题,因此著作权的认定应当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进行。
“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京剧包括脸谱在内,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不应当由某些特定的人独享或行使……对于这种属于共同财富性质的作品的保护,显然不能仅凭某本出版物上的署名而将其归属于个人。”此案审判长余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同时,余晖表示,原告赵梦林所绘制的脸谱并不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是著作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判决书对此是如此加以阐述的:由于其传统文化性质,京剧脸谱的谱式图案和色彩与其表现的历史人物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使原告脸谱的勾画、笔画与传统脸谱有所不同,京剧脸谱主要是通过谱式和色彩向观众传递信息,离开了已经成型的脸谱谱式和色彩,细微的笔画改动也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意义。
故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梦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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